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9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工作的意见
淅政〔 2008〕 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乡镇面貌明显改善。但是,由于乡镇规划工作相对滞后,加之管理不到位,小城镇建设盲目扩展,品位不高,违法建设也比较突出,制约了小城镇的规范有序发展。为科学指导我县小城镇建设,统筹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乡镇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牢固确立规划先导地位,全面加强规划工作,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指导小城镇发展,规范乡镇建设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充分发挥规划的科学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合理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乡镇村庄规划方案。
2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注重地域风貌和文化传统,突出乡土特色,融合农村特色经济,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
3 、安全经济,省地节能。 乡镇规划和建筑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美观的要求,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推广节地、节能、节材技术,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要求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2006— 2020年), 到 2010年,全部建制镇、乡集镇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已修编总体规划的乡镇从 2009年开始编制镇区、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其全部覆盖年度建设项目。县域乡镇逐渐达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的总体要求。
二、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科学编制乡镇总体规划。 优化城镇、村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事业。
(二)合理编制村庄规划 。 在村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庄的经济与发展,自然与资源条件,区分山区、丘陵地区、平原地区和库区等不同情况,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保护乡村自然生态和传统风貌,塑造各具特色的乡村空间形态。
(三)提高新农村建筑规划设计水平。 在村庄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文地理及传统习俗,优化农村民居和公共建筑设计,体现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方便生产生活,反映现代文明。
三、严格规范乡镇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指导下,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政府审批。近期建设规划报县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修改乡镇总体规划或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先向县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需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未按要求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选址。
四、强化对村镇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村镇规划实施许可制度。 各乡镇要严格加强对乡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由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后,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首先向所在乡镇的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规划复核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材料。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村、居民个人需要进行住宅建设的,在建制镇规划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 50米以内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其他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征求四邻意见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根据乡、镇和村庄规划提出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乡规划区和村庄的村、居民个人住宅建设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进行成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到位。
(二)村镇规划实施公告公示制度 。 乡镇政府在村镇规划报批前,应将村镇规划草案向社会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变更公示后,方可实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要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6个月要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三)建立违规建设行为查处协作机制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并将违法行为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无法整改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对作出处罚决定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四)建立规划实施报告制度。 各乡镇政府要在每年 6月底、 12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乡镇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情况、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情况以及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等。
五、加强对乡镇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目标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县政府将乡镇规划编制列入对乡镇政府考核重要内容,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规划工作,积极落实规划经费,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二)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管理网络。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村镇规划管理,以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为主体,对各村庄选派兼职管理员,集中培训,形成管理网络。要向广大群众宣讲城乡规划有关政策和专业知识,免费提供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切实服务新农村建设。
(三)严格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 县委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和规划局要对各乡镇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对完成责任目标的先进单位,县政府予以表彰。各乡镇政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乡镇规划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
对在乡镇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规划批准建设的,县政府责成相关责任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纪检监察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规划 管理 意见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 12月 24日印发
(共印 60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