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1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淅政〔2011〕11号 |
《淅川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淅川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和国务院、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5月起至2011年年底,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使用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单位销售。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各部门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及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整治重点
(一)种植、养殖环节强化畜禽养殖、饲料生产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强化水产品养殖监管,严厉打击在水产品养殖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强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及蔬菜农药残留监测,防止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流入市场;加强奶站监管,严厉打击鲜奶生产、收购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食品生产环节以复合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
组织开展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以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浸泡豆腐皮使用“碱性橙Ⅱ”、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肉制品、米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等食品添加剂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准入,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严厉查处将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的市场监管,依法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集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餐饮服务环节以宾馆、学校、建筑工地、车站、景区、餐饮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餐饮业为重点区域,以餐饮业中糕点、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冷饮为重点品种,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滥用着色剂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2011年5月5日开始,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总结于5月1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食安办)。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6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全面梳理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同时,把国家开展专项整治的态度和决心、措施和要求宣传到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等各领域、各环节、各生产经营者。督促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及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调查摸底阶段工作总结于6月15日前报送县食安办。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9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阻断非法食品添加物供应链,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以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清理整顿阶段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报送县食安办,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食安办。
(四)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监管机制,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建立健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进一步完善、规范、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县政府将组成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组,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将给予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在专项整治中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全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精心组织、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严格责任追究。
(二)明确各自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担负属地监管责任,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保障监管和整治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户、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要守住食品安全的道德底线,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方联合行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形成严打、多部门打击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检验监测。要以乳及乳制品、米面制品、肉制品、水产品、油炸食品为重点,全面开展食品检验监测工作,切实掌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真实情况,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五)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公布抽检结果和非法行为查处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县食安办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工作信息。
(六)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责成县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督导组,深入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治,对整治不力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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