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12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1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发展教育的若干意见
淅政〔2013〕13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发展教育的
若 干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和规划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就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发展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对象范围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教育事业,不断扩大我县优质教育资源总量,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教育发展格局,推动我县民办教育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培育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品牌民办学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渠首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对象范围。本意见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高中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
二、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措施
(一)民办学校用地及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建设。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设施用地享受划拨用地政策,土地征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以及土地报批费用由用地投资方承担。县政府负责完成通路、通水、通电、通讯。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县政府将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民办教育建设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二)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自2013年起,县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并根据相关情况,逐年适当增加。按照“促发展、促规范、促提高”的原则,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用于以下奖励和补助:
1、创建奖。民办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创建成市级和省级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0万元;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创建成市级和省级示范性学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0万元。
2、贡献奖。对为我县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三)民办学校建设奖励措施。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经市以上评定认可的),县政府以选派公办教师支教并解决工资的方式给予奖励,发放工资的年限根据投资规模具体确定,原则上为5-7年。新建学校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且达到12班规模的,县政府公派核编教师的20%;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且达到24班规模的,县政府公派核编教师的30%;投资1亿元以上且达到36班以上规模的,县政府公派核编教师的50%;36班以上规模的一事一议。若民办学校愿意面向社会自聘教师的,县政府按上述比例核定拨付教师工资,工资标准参照县内同级公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对我县原有的民办学校,县政府根据其投资额度、办学规模和效益,比照上述同类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四)创优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依法打击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干扰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化服务,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全县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五)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在教学内容、课时安排、学校管理上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实行年检制度,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对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勒令停办,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民办学校师生管理和待遇
(一)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社会保障、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公办教师有去民办学校工作意向的,必须在每年6月份向县教育部门递交申请,县教育、人社部门根据民办学校的需求和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实际,经研究批准后为其保留公职,其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职称在民办学校参与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仍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聘用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正常缴纳,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后公办教师待遇。公办教师离开民办学校后,原公办学校应接受并安排工作。民办学校聘用的非公办教师由人社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实行人事代理,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聘用学校按有关规定缴纳,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二)民办学校学生应享受的权利和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县政府根据学生数量和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拨付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其它收费不违背国家收费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资助等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规定,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淅川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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