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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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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3-00013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2-17 是否有效: 失效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1314

 

 

 

淅 川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相关制度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相关制度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淅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2. 淅川县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试行)

3. 淅川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4. 淅川县人民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规则

5. 淅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试行)

6. 淅川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7淅川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群众咨询听证制度(试行)

8.淅川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试行)

9淅川县人民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员制

度(试行)

10. 淅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1. 淅川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

                          

 

 

2013812


附件1

 

淅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县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决策质量,实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淅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淅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提升行政效能,规范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会议职责

第四条 常务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相关制度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各一名领导和县人武部部长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与会议议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为会议承办部门。 

第六条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七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县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县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会议承办部门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县长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承办部门应妥善保存常务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记录,以备查询并定期向县档案局移交。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公开的要及时公开。

第四章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主办单位呈报县政府。议题审定程序为:县政府相关工作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初步审查议题内容后,向分管副县长提出是否提交常务会议的建议意见;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提出是否提交常务会议的建议意见;县长审定后提交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并确定召开常务会议的时间。其他其下设机构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请。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县政府审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县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关法律规章的,应当征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县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方面的议题,应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五)需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报部门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文本及其他有关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对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纠正或者退回。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须提前三天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常务会议通知,并提前发至出席、列席会议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经协调最终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五章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相关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办检查,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确保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淅川县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公开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确保县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事项的公示、公开。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公开下列重要事项:

(一)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相关重大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

(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六)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许可、审批结果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减免政策等;

(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结果等;

(十)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建设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和营运监管情况;

(十三)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四)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十五)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办理以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六)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等;

(十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十八)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公开,县政府组成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就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公示

(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示、公开的其他政府重要事项。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示、公开的重要事项,并重点公示、公开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五条 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示、公开的重要事项,通过以下载体或形式予以公示、公开:

(一)报纸;

(二)政府门户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邀请公众旁听县政府有关会议;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单位负责公示、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重要事项信息,由保存该重要事项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示、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重要信息公示、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示、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重要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申请。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示、公开的政府重要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示、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重要事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示、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重要事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重要事项的公示、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示、公开的政府重要事项中含有不应当公示、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示、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示、公开的政府重要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示、公开的,不得公示、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示、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示、公开,并将决定公示、公开的政府重要事项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重要事项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示、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示、公开政府重要事项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示、公开政府重要事项,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重要事项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物价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物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信、公共交通、民政、金融、保险、证券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重要事项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淅川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人事任免、奖惩事项的决策程序,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涉及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广泛影响力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财政预()算报告(草案)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等;
  ()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县政府投资或担保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较大幅度的配套优惠政策;

()经济体制、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
  ()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社会稳定、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医疗卫生、居民住房、文化教育、安全生产、防灾救灾、三农工作等各项事业的重大事项;
  ()土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等;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收费,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社会服务价格及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等;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设置与调整,行政区划的调整;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管理措施;
  ()其它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决策。行政决策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做到决策内容依法有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决策违法承担责任。
  ()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客观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运用科学的决策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行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符合淅川县情和实际。
  ()坚持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提高行政决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坚持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过程和结果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需要,提高行政决策效率,对拟定的决策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及时提请县政府审议,防止久拖不议,议而不决。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机构,业务范围涵盖相关专业领域,成员由政府法律顾问、院校专家教授、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技术骨干等组成,主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前期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决策建议。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还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提出;
  4、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大、政协等机关提出。
  决策建议提出后,须经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指定一个部门(单位)承办,有关部门配合。

()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供县政府决策的方案(草案)和有关说明。决策方案(草案)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也可由承办部门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拟订,必要时应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草案)

()充分沟通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政府其他部门或下一级政府的,承办部门或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应召集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沟通协商;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多位副县长分管工作且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由县长或受委托的副县长协调。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提出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以取得一致意见,未经沟通协商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不得提交决策。
  ()广泛听取意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承办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听证的;  

2、决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
  4、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5、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6、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听证会由承办部门组织。听证参加人和会议规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原则上听证参加人中行政相对人、有关专家应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参加人确定后,应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承办部门应提前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内容,接受公众报名;听证会举行前,还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专家咨询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情况复杂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专业分类,组织有关机构或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咨询论证。
  ()决策风险评估。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决策风险评估由承办部门负责,可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办法,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第七条()()项的规定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报送县政府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方案(草案)和相关材料交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或者县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听证或者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听证。对承办部门提交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县政府法制办可要求其补充材料。
  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方案(草案)及其有关说明,其中说明包括法律、政策依据,决策风险评估和化解处置预案等;
  2、征求意见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3、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决策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方案(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方案(草案)的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4、决策实施的条件是否具备,主体是否合法,职能设置是否正确。

县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1、同意提交县政府审议;
  2、不同意提交县政府审议;
  3、同意提交县政府审议,但需修改部分内容;
  4、退回方案(草案),补充程序、完善内容后再行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查意见后,应将该意见和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移交县政府办有关科室,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按规定程序提请会议讨论。
  ()集体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人员按照《淅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确定。确有需要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与决策事项有关的副县长必须到会。实际到会的县政府领导未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时,作出的决策无效。
  承办部门应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提交以下材料:  

1、经修改的方案(草案)及有关说明,其中说明包括法律、政策依据,决策风险评估和化解处置预案等;2、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3、征求意见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就方案(草案)作出的决定按以下规定办理:1、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必要时也可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2、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该方案(草案)不再发布实施;3、作出修改决定的,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副县长根据修改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议或签发实施;4、行政决策以正式文件发布实施后,县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八条 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抓好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决策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有关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自觉维护县政府决策的权威,确保县政府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第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实施后评价制度。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县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执行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价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依据以下内容进行:
  1、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3、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4、决策实施后的社会接受程度。
  对决策实施情况综合评价后应形成评价报告,并上报县政府,如需对决策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调整决策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县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执行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县政府监察、督查部门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县政府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四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三条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避免有人决策、无人负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认真听取各社会团体的意见。同时,还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淅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四条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和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目录应当依法依规、准确、完整地表述行政职权名称,注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和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主办、协办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在行使行政职权中按规定应当收费的,行政职权目录应当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具体条款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行政职权。行政职权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在修订之日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流程图应当依法载明行使行政职权的主办机构、运行程序、办理时限和投诉举报、监督方式等内容。流程图发生变更时,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修订、公布。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中各环节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众对行政职权行使的参与度,采取专家论证、听证、公示、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方式,公开行政职权行使依据、运行程序、运行结果等信息,并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咨询和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作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网上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咨询、求助和举报投诉等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发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评估和决策分析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对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工作实行同步监控。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季度报送本单位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组织领导、工作推进、制度考核及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严格组织考评和责任追究。对考评不合格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及时、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或者行政职权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

(四)未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全过程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金融、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农资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淅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阳光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是指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重大问题时,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并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旁听内容包括:关系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重要资源的配置、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等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物价调控、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等问题;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四条  旁听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在县政府常务会议正式召开2天前提出,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第五条  旁听代表由县政府办公室从旁听代表库中随机抽取,每次34人。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旁听代表库,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金融、税务和企业界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旁听代表发言为会议的固定议程,旁听代表可以现场发言,也可于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交县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收集、整理旁听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分类建档。

第八条  对于合理化意见、建议,县政府应予采纳。涉及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转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于常务会议正式召开前1天,通知旁听代表,并发放旁听证。旁听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对号入座,并遵守会场纪律。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淅川县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条例》,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准确、全面、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使我县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新闻发布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及职责
  县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主持,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授权后发布新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不定期召开县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重要的政府信息;
  (二)不定期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座谈会,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县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有关的政府信息;
  (三)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审定突发重大事件连续、深度报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等政府信息;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关系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
  (五)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新闻发布的审批及相关规定
  (一)依照规定应当向社会发布的新闻信息,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准备相关文字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涉及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 ,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县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正式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淅川县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新闻发布会申报单》(附后)报至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正式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五)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四、新闻发布效果的评估
  新闻发布以后,要及时进行发布效果的评估:一是统计到会媒体和记者的情况;二是了解媒体和记者报道及发稿情况;三是了解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情况;四是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淅川县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淅川县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申请单位(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发布会时间

 

发布会地点

 

主发布人

 

发布主题

 

发布内容

 

拟 邀 请

新闻单位

 

审批意见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详细材料可另附。

附件7

 

淅川县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群众咨询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淅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对重大决策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陈述意见、建议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具体听证事项由县长办公会议决定。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需即时决定的,可不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5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以及听证代表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同时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重大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条  听证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的赞同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听证部门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听证组织部门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淅川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水平,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县政府委托或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三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五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参加县政府工作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六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九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提交县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县政府专家团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可以决定邀请县政府专家团以外的咨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县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9

 

淅川县人民政府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县政府应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员聘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政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三条 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积极参加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在聘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由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第五条 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员可参加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社会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与社会监督员的联络,应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社会监督员通报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对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督查,敦促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县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附件10

 

淅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县政府决策行为,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行政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其做出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开除、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为县纪委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经责任追究部门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部门要求调查或者上级部门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部门。

第十八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责任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及其上一级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同级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淅川县人民政府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党内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法规、纪律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遵守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七)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组织、纪检部门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五)对上一次述职述廉中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述职述廉方案;

(二)述职述廉前,县政府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干部群众对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三)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要求和组织反馈的意见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四)召开会议进行述职述廉。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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