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18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1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
淅政〔2013〕20号
淅川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巩固“营改增”已取得的成果,妥善解决因新老税制转换造成部分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带来的经营困难问题,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预〔2013〕188号)以及南阳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营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原则上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下同)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下同)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二、设立扶持资金
县财政按照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从试点企业缴纳的税金增加部分中提取。
三、工作流程
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采取“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的工作流程。
1、企业据实申请。申请财政扶持的试点企业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县国税局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及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等申报资料。具体申报受理地点、联系人、联络方式及其他必需的申报资料,由县国税部门按照便利原则确定。
2、财税按月监控。县国税机关在每月终了后18日内,审核试点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地税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审核后的《申报表》由县国税部门移交县财政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交接清单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县财政部门在每月21日前,对试点企业税负增加以及需要由各级财政负担情的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报送省市财政部门。
3、财政按季预拨。每季末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核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表》的审核结果,可按照不低于应扶持财政资金80%的比例预拨至试点企业,对应扶持资金额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按月预拨。
4、资金按年清算。县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对试点企业清算财政扶持资金,多退少补。
四、资金管理
财税部门要发挥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对拨付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扶持政策
对受“营改增”影响较大的河南森远航运公司、河南祥运航运公司,除依法享受上述规定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外,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继续享受“营改增”前原税负水平县级实得部分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社会化车站,考虑企业特殊性质和经营困难实际,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继续享受“营改增”前执行的财税扶持政策。
本意见按照豫财预〔2013〕188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期满终止后,本意见中其他扶持政策条款视具体情况另行议定。
本意见由淅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3年11月13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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