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EC01-01-2013-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1-1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淅政〔2012〕2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发挥移民生产开发资金的应有作用,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关于我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生产开发工作指导意见》(豫移指〔2010〕33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2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生产开发资金是指市下拨的用于移民生产开发奖补资金及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项目资金。
第三条 县移民局是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的范围是:
(一)养殖业。以养殖肉牛、奶牛、羊、猪、鸡、鸭、蝎子、肉鸽、鹌鹑、孔雀、鱼、兔等为主的养殖小区建设。
(二)种植业。种植园区建设,包括种植大棚蔬菜、特色林果、中药材和烟叶、小辣椒、花生、食用菌、茶叶、柑桔、薄壳核桃等。
(三)加工业。在移民村兴办的以吸纳移民就业为主导的农副产品加工、服装加工、丝毯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板材加工、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等加工业。
(四)农业机械。推广田地深耕机械、农业播种机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农业联合收割机、畜禽饲料加工机械等。
(五)大中型沼气池建设。
(六)移民培训。主要包括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第五条 资金使用分项目投资、直接补贴、贷款贴息三种方式,以村组集体基础设施、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为主,以直接补贴、贷款贴息为辅。其中,直接补贴采取先实施、后补贴,指标控制、补完为止。
第六条 可适用项目投资的是:
(一)养殖业。优先扶持移民集中安置区养殖小区建设,其建设模式可采取自行建设和政府主管单位组织建设两种模式。
1、自行建设,村组买断。对调整集体土地自行建设的养殖小区,可由具备一定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后,用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一次性或部分买断所有权归移民村或组集体,然后由移民村或组采取出租、发包等多种形式由移民户经营。
2、政府组建,村组管理。政府主管单位可先行申报项目,做好规划设计,按照项目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建好后交村组,由村组向移民户出租经营。
两种建设模式力求达到省定养殖场备案标准即: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2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鸭子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肉鸽、鹌鹑养殖存栏5000只以上,孔雀存栏2000只以上,养殖蝎子占地200平方米以上,优先申报、安排畜牧养殖项目的资金。
(二)种植业。对集中连片发展100亩以上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大豆、优质水稻等高效粮食作物或优质棉花、油料、小辣椒、蔬菜、花卉、林果、中药材、烟叶等高效经济作物的主要解决农田水利田间渠系、路、沟、井等工程的配套建设。田间水利工程以推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为主。
(三)加工业。支持和鼓励移民兴办加工业。鼓励移民兴办企业,建好“移民创业园”,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给予一定贷款补贴利息:
1、移民个人创办企业;
2、使用工人移民达50%以上;
3、从业的移民工人在同等条件下每月工资高于非移民工人50~100元。
(四)大中型沼气项目。在国家大中型沼气扶持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不足部分通过生产开发项目资金解决。
第七条 可适用直接补贴的是:
对于种、养、加的示范户,应适度予以奖补。
(一)农业设施。对单个大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钢屋架结构标准、20个以上连片经营的蔬菜大棚、食用菌等农业设施,依据成本价给予每个大棚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程序是:
1、由经营者(若是集体建设以村集体名义)写出申请,申请中应写明所建大棚的位置、数量、面积、用途等情况,经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上报县移民局。
2、县移民局安排专人实地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名。对所验收大棚逐个编号拍照,照片装入档案。
3、验收完毕后,大棚所有者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县移民局领取补贴资金。
(二)大型农机具。对购置大型农机具(市场价每台5万元以上)的移民户,在国家农机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补贴。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的移民户,应按成本价优先服务本村移民。农机补贴的发放程序是:
1、个人提出申请。购机人持个人申请、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购机发票、农机出厂合格证和村委会出具证明。
2、县移民局进行审核并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移民局发放农机补贴,补贴分两年发放。
县移民局要会同农机部门加强农机具补贴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检查农机具使用情况。对骗取、套取、倒卖农机补贴指标的,一经发现,依法收回已发放补贴,并取消该村下一年度的农机补贴指标。
第八条 鼓励各移民村根据自身条件,成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管理,优先享受国家相关的奖补政策。
第九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探索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方面的补贴办法,报县移民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申报生产发展的项目应以《淅川县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并根据市移民局确定的年度资金量及项目指南,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已经批复的项目,按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豫移〔2010〕5号),由县移民局、县库区资源资产管理开发局组织招标、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凡批复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提高标准。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县移民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所有项目必须按规定分级组织验收,并制定后期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当地村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召开移民群众代表大会,决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签订经营合同,公开承包价格和合同各项条款,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移民局应加强对生产开发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主动接受上级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检查、审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贪污生产开发资金或骗取、套取、倒卖补贴指标的单位和责任人,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核减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专户专帐管理,按施工合同和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开支情况,定期向县移民局提供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报销项目支出。所有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实行监理制的项目需监理人签字,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在县政府和移民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项目资金的领取程序和报销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超支部分自行解决。项目开支节余部分经审批后,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村、组实施其他扶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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