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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SEC01-01-2013-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1-17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淅川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4日
  
淅川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淅川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工程(以下简称淅川县移土培肥工程)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家土地整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淅川县移土培肥工程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由淅川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淅川县移土培肥工程,是对即将被淹没的丹江口库区(淅川县辖区)优质耕园地耕作层,剥离转移到交通便利、海拔在172米以上且距库岸较近的瘠薄耕地上,并配套进行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淅川县移土培肥工程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成立移土培肥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筹协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受县指挥部委托全面负责并牵头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指挥部受省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工程的总指挥、总协调;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县移土培肥工程建设工作;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和督促乡镇做好移土培肥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工作;负责对监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资金划拨、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受县指挥部委托对本辖区的移土培肥工作负总责,行使业主职责,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各项任务;维护良好的施工环境,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纠纷;负责施工管理,保障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负责制定落实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七条  县直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全程参与淅川县移土培肥工程建设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等相关方面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权属确定,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进行工程的规划设计编制;负责上下国土资源部门的汇报、协调;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衔接落实并及时划拨,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负责上下财政部门的汇报、协调;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工程所有招投标或邀标工作的全程监督,做好工程建设的效能监察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监督检查;县农业局负责工程区涉农工作技术指导、移土与覆土质量监管、耕地质量与施工进度把关等工作;负责移土、覆土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工程区涉林工作技术指导、防护林工程施工进度及标准、质量把关等工作;负责涉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工程区涉水工作技术指导、农田水利工程(水利设施、设备)施工进度、质量把关、坡改梯耕地平整和涉水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电业局负责项目区电力工程的负荷接入规划、施工进度、物料购置、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等建设环节的把关工作,并确保工程施工用电;负责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路局负责工程区道路工程施工进度及技术指导、质量把关等工作,监管项目区内的道路及其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交通顺畅;负责道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强买强卖、强装强卸、违法设卡等违法行为,加强项目区的治安、消防和民用爆破物的监管工作,严防盗窃破坏问题的发生;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管施工单位三废排放达标工作;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文广新局负责工程宣传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强化工程质量、进度等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原则
  第八条  淅川县移土培肥工程实行以规划为基础、以批复预算定投资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工程业主负责制、招(邀)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制、质量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业主及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条  由设计单位作为技术顾问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协助解决技术问题,对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严格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和参建单位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和登记备案制。承担移土培肥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规定登记备案,参与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也要登记备案。严禁有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建设,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工程。凡发现违规转包、分包、挂靠的参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实施准备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与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各个子工程承担单位应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进行权属公告及异议处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三)组织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指挥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四)组织工程施工、监理招、邀标和合同签订。
  完成工程实施准备后,提出工程开工申请,经县指挥部审核后,开始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邀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并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理单位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土保持、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二)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三)以上单位需具有近3年以来类似工程经验;具备与工程建设标准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近三年业绩及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招标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标段划分以方便施工、易于管理为原则。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监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要求。
  第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并在规定网站发布。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各子工程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做好工程实施各项工作,成立淅川县移土培肥分指挥部,抽调相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一)外业人员职责
  1、熟悉本职业务,正确履行职责。
  2、对所管辖范围工程的质量数量负全责。
  3、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为施工方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
  4、协助监理严格抓好工程质量及进度,对工程质量、数量及进度负责。
  5、协助监理及时督促施工方规范制作各种内业资料(含影像、图片)并及时归档。
  6、对不按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有权督促监理责令停止施工并令其整改,通过监理验收合格后,下发通知进行下道工序。
  7、对不负责和不称职的监理或工程经理有权建议调换。
  8、督促监理认真细致做好工程计量工作,并在计量内容上签字对真实性负全责。
  9、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确需变更调整(增加、减少),向上进行建议和反映。
  (二)内业人员职责
  1、处理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上传下达。
  2、及时收集整理各级文件,规定通知。
  3、及时指导、督促、设计、监理、施工方,应提供的各种内业资料(含文字、影像),并按照档案整理要求,及时准确无误的整理归档。
  4、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不能丢失和擅自外借传阅。
  5、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档案的检查,查阅。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建,直至达到合格要求。对因不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违反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其职责任务如下:
  (一)施工单位须按合同工期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保证按时间要求完工,否则按合同违约处理。
  (二)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私自变更规划设计施工由监理进行处罚,业主对私自变更的不予认可。
  (三)施工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施工资料包括开工资料,试验资料,日记月报,评定资料,影像资料(施工前、中、后,以每个单元为一组)。
  (四)施工单位坚持每周上报施工进度,具体时间按工程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做好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承担监理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质量控制。对所管辖的工程质量负全责,工程实施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做好原材料控制、机械设备、取样试验等控制,必须按照施工程序做到全过程监理。
  (二)资金控制。根据施工进度,在工程单体工程完工后达到计量条件的,由监理上报县指挥部组织工程计量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
  (三)进度控制。按照合同工期时间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按合同时间的完工。坚持每周上报进度,具体时间按工程要求执行。
  (四)变更工程价格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工程,而投标报价没有的单价,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提供变更后预算,由县指挥部统一指定有工程预算造价资质的公司核算预算价格,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签证后作为核定价,工程价款按签证后的决算单价支付。
  (五)内业资料整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要求,做好施工内业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管理、整理与技术指导。保证竣工验收前所管辖的工程施工单位内业资料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工程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规划设计前期必须详细踏勘工程区,熟悉农民耕种习惯,充分征求镇村意见,确保规划设计与实地相符;参与设计交底,负责工程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
  (二)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业务骨干常驻工程区,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出具变更图纸、设计变更预算,应及时提供变更所需的资料。
  (三)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工程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单元工程建设完成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县指挥部、乡镇分指挥部、监理单位和分包工作人员签署合格意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  移土培肥工程实施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上报有变更批复权单位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按照逐级申报、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标段提出申请,村组和乡镇指挥部出具意见,上报监理部,由监理部同时上报县乡指挥部;
  2、县指挥部根据变更情况,组织监理、设计实地踏勘,拿出初步变更方案;
  3、县指挥部根据初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变更方案。
  4、县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工程设计变更时应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申请(包括施工、设计、监理、村委会等意见);(二)涉及位置变更的要提供有关资料;(三)设计变更情况表;(四)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比表;(五)设计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六)有关设计变更的说明、图纸、计算资料及原设计相应资料;(七)变更部分原申报预算书,变更后该部分工程预算书,变更后该部分核定预算价;(八)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重新制定权属调整方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变更情况,设计单位应及时拿出变更方案,出具变更资料(变更图、变更后预算),造价公司核算决算价格,由业主、监理、施工三方签章认可。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不准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借贷款、抵押、担保等。
  第二十七条  县指挥部负责工程预算的审核,批准子工程的支出预算,办理工程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子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移土培肥工程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县审计局对淅川县移土培肥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审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申请拨付程序:
  1、单元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计量申请,由监理部门向乡镇指挥部汇报组织计量,乡镇指挥部向县指挥部提出报告,县指挥部派员参与,由乡镇指挥部组织人员根据计量内容实地据实计量。
  2、参加计量人员应包括工程监理负责人、分包标段的监理、分包标段的外业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根据申请计量内容,实地据实计量,并在原始计量表上签署意见(原始计量表格式由县指挥部统一制作)。
  3、施工单位将工程计量凭证、原始计量表和施工资料报乡镇移土培肥分指挥部进行内业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县指挥部。
  4、县指挥部组织纪检、审计、国土、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电业等相关单位对计量工程量进行复核,复核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指挥部和参与复核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报县指挥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由县指挥部分管财务的指挥长签字后,按照拨款程序进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九条  严格资金拨付管理。移土培肥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合同、计划核拨资金。工程开工后依据工程进度、阶段验收报告,施工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监理单位、分包项目工作人员、相关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项目的领导、常务副指挥长审核签字后,给予相应拨款。
  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完成并经监理和业主确认质量合格后,先支付实际工程价款的80%,剩余20%扣作为余留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审定核准后返还支付1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一年)后21日内支付。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国家、省有关验收规定,采取施工单位自验,乡镇分指挥部复查验收,县指挥部初步验收,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验收的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对工程建设进行自验。自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向乡镇分指挥部提交竣工复验申请,按有关规定提供工程建设自验报告、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同时,监理单位向乡镇分指挥部提交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文件、监理总结等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  乡镇分指挥部在收到工程竣工复验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复验。工程复验报告应有设计、监理、施工、乡镇分指挥部签字后,上报县指挥部组织初验。
  第三十三条  乡镇分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后,档案资料除乡镇分指挥部存档外,报县指挥部存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章 土地权属调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移土培肥工程建设整治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村组。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项目区乡镇、村组加强工程后期管理、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道路系统、农田林网系统、水土保持系统、电力设施、水利设施的完好,能够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真正造福群众。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并可依法作为县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十八条  移土培肥工程涉及土地权属发生改变的,待移土培肥工程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指挥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工程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条  县指挥部应当经常性地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将工程实施情况向县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程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一条  县指挥部工程技术监管组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
  工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有权对本辖区移土培肥工程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弄虚作假或不按进度和质量要求施工、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工程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县指挥部应建立对工程测绘、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扰乱、阻碍移土培肥工作或者破坏工程工程、设施和设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工程资金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移土培肥工程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内容,由县指挥部提出修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移土培肥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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