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5-0000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5-05-14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淅政〔2015〕9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淅川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13日
淅川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7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对本辖区参保人员的资格初审、信息录入、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村级协办人员具体负责提醒本村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可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
县财政为城乡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和烈士遗属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年龄在45—59周岁且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结扎户),每人每年分别补贴120元、60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且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是指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县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县财政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结扎户),在享受待遇时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2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七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第九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窗口要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科学整合资源,充实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对村级协办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在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联网的基础上,可逐步延伸到行政村(社区);要大力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淅政〔2011〕21号)同时废止。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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