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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5-00008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5-05-14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经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济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为促进山区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但由于结构和机制等深层次的原因,我县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对解决一些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因此,建立健全我县临时救助制度,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指导思想,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六)坚持自我承担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四)其他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不履行义务的;
  
  5、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水平的;
  
  6、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于本范围;
  
  8、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
  
  四、救助范围和标准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救助标准根据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来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救助标准为3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对象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在5万以上的,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自付医疗费的数额给予500-3000元一次性救助;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而又找不到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确无经济赔偿能力,经其他社会资金帮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由乡(镇)村两级出具受灾证明及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证明,经调查核实后进行救助,救助标准为5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社会资金帮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针对其困难情况采取分类分档救助,救助标准为3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对于一般性困难,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审批解决,以现金发放为主,但应报县民政局备案,每季度将资金发放汇总上报县民政局。此项救助资金以乡镇(街道)财政匹配为主,拨付资金为辅。500元以上由县民政局审批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临时救助以户为单位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
  
  五、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及其书面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须如实填写《临时救助困难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乡低保、五保存折账号;
  
  5、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二)审核。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由民政所长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乡镇(街道)接到民政所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救助金额500元以上的,县民政局自接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筹措、管理与发放
  
  开展临时救助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包括:上级财政拨付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城乡低保部分结余资金;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匹配资金以及通过慈善募捐等方式募集的临时救助资金。
  
  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或对救助金额较小的,直接发放现金。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
  
  七、监督与管理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明确审批权限,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对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2015年3月15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5日印发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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