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6-00005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6-03-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淅政〔2016〕4号
龙城、商圣街道办事处,上集镇、金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淅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1日
淅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征收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本县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经县政府批准委托县规划局代收,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县级财政。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除外)、楼堂馆所、商业服务用房(含个人临街门面房)、写字楼、物流仓储等按照40元/m2标准征收。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按30元/ m2征收。
(三)工业等生产性项目一层按12元/m2征收,二层按6元/m2征收,三层及以上不征收城市配套费。
(四)社会投资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符合国办发〔2013〕103号文件免征条件的除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停车场、车站、文体娱乐、敬老院、福利院和为安排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性项目,以及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的自住房屋的按15元/m2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据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城市配套费,规划部门凭开具的财政部门缴费专用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县规划部门应进行核验。
第七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土地、规划部门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小产权房除外),在缴纳相应罚款后,违章建筑部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和停征。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含财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规划手续,并函告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财政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列入投资预算。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城市配套费,或未经办理缴费手续违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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