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6-00009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6-08-04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商品房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淅政〔2016〕14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淅川县商品房采购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淅川县商品房采购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7日
淅川县商品房采购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为最大限度集约和节约利用城市土地,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和拆迁安置房通道,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及其货币化安置工作,妥善安置被征收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加快新型城市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建和在建的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证照的房屋。
第三条 商品房采购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且应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县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消化商品房存量意见,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第四条 淅川县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房投公司”)代表淅川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淅川县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采购工作。
第五条 采购的商品房主要用于我县实施棚户区改造、城区建设、土地收储等项目的产权置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第六条 县政府采购办、县房管局、规划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证商品房采购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采 购
第七条 县房投公司会同政府采购办及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商品房采购意向,拟定采购计划。规模较大的商品房采购计划,需报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
第八条 政府采购商品住房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等文件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商品房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房投公司应当会同县政府采购办,就商品房采购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条件、拟采购面积和套数、拟采购价格及付款办法等;
(2)商品房开发商提出投标申请;
(3)县房投公司会同县政府采购办对开发商所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采购条件的商品房,依法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4)财政评审中心进行价格评审;
(5)县房投公司与中标的商品房开发商签订采购协议;
(6)县房投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向房投公司交付房屋。
第十条 商品房采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开发商提出投标申请;
(2)开发商所提供房源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质量验收合格证等合法手续证照;
(3)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凭证;
(4)没有产权纠纷的证明;
(5)接受商品房收购价格,付款办法及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应适当优惠购房价格的承诺。
第十一条 县房投公司采购房屋应当与中标商品房开发商签订采购协议。所签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所采购房屋所处位置、楼号、层数、套数(原则上上以采购整幢楼房方式进行)、总面积;
(2)单位面积价格,总购房款额;
(3)付款办法;
(4)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县房投公司应当采购达到或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
第三章 价 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采购价格由县财政评审中心按照房屋综合成本价格核算;价格评审核算结果,作为采购价格报县政府核准。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部门对拟采购商品房综合成本价格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兼顾土地出让确认价格、容积率、基础设施配套水准等。
(3)同一区域价格相对平衡原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采购或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淅川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抄 送:市住建委,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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