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淅川县2022年涉企行政事业性 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09:00:16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2022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编号收费项目批准
机关
资金管理
方式
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一、公安部门






1证照费中央批准
详见文件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汽车(包括大、小型汽车、教练、实验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 摩托车(各种二轮、三轮、轻便摩 托车)号牌:35元/副;挂车反光 号牌: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 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 /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机动车喷字放大号不反光:20元/ 次;反光:40元/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业标准GA36-2014,价费字〔1992〕3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机动车行驶证费为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为10元/证;驾驶证工本费为10元/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自然资源部门






2土地复垦费中央批准缴入地方国库详见文件《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豫政〔2008〕52号,财税〔2014〕77号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1.3—1.8元/吨


(2)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釆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

7—9元/平方米


(3)因排放粉煤灰、煤砰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4元/平方米


(4)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4.5元/平方米

3土地闲置费中央批准缴入地方国库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3.5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豫财预外字〔1999〕40号,国发〔2008〕3号,豫政〔2008〕52号,财税〔2014〕77号

4不动产登记费中央批准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等级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收费优惠减免,按相关规定执行,详见文件。
《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豫发改收费〔2017〕61号,财税〔2019〕45号,豫政〔2008〕52号,财税〔2019〕53号,宛自然资〔2021〕89号

5耕地开垦费中央批准缴入地方国库(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①占用望天田的9元燉/平方米;②占用旱地的11元燉/平方米;③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①占用望天田的18元燉/平方米;②占用旱地的20元燉/平方米;③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2元燉/平方米。《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财综〔2004〕106号,财税〔2014〕77号
三、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6污水处理费中央批准缴入地方国库各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用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为1.20元/立方米。
优惠政策:根据省政府令94号①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用户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②对污水排入城市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污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
《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综字〔1997〕111号,计价格〔1999〕1192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豫财综〔2002〕17号,豫政〔2005〕94号令,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豫政〔2015〕35号,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宛价〔2018〕38号
四、水利部门






7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批准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每平方米0.8元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平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水土保持法》,豫财预外字〔2000〕33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
五、人防部门






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央批准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豫防办〔2009〕100号,豫财行〔2010〕139号,豫财行〔2010〕150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


(1)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





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

1500元/平方米


(2)6B级防空地下室





三类人防重点城市

1000元/平方米
六、法院






9诉讼费中央批准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详见文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豫财预外字〔1998〕26号,豫财预〔2002〕169号,财行〔2003〕275号









终审:张海霞(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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