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统筹整合(衔接)公告公示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5 11: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统筹整合(衔接)公告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衔接)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关于完善统筹整合(衔接)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筹整合(衔接)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统筹整合(衔接)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 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 牌等形式,公布统筹整合(衔接)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 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统筹整合(衔接)是指《河南省统筹整合(衔接)管理办法》(豫办〔2016〕28 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衔接资金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统筹整合(衔接)资金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条  统筹整合(衔接)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 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统筹整合(衔接)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 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统筹整合(衔接)和项目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统筹整合(衔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统筹整合(衔接)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统筹整合(衔接)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 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 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县级衔接资金项目库。纳入县级衔接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 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年度统筹整合(衔接)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统筹整合(衔接)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统筹整合(衔接)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 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六)年度统筹整合(衔接)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统筹整合(衔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 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 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八)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 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公告公示工作,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统筹整合(衔接)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 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项目开工建设 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 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应重点通过使用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县级应通过本地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 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天。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统筹整合(衔接)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淅川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终审:杨柯(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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