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土地管理办法将发生重大变化!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2 16:56:08 浏览次数: 【字体: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12月29日下午,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闻发布会。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作主发布,介绍了《实施办法》修订的意义、立法过程、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图片

大河财立方记者现场获悉,2023年11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我省耕地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明确;保障被征收住宅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

图片

河南:将土地管理中成熟做法用立法形式固定

为何要修订《实施办法》?

王新民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先后就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2019年、2021年分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我省1999年施行的《实施办法》已经不适应改革需要,也不符合我省发展实际,并且不能有效衔接上位法。因此,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土地改革精神,实施细化上位法规定,将近年来我省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成熟做法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对原《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2023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的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根据立法程序,省司法厅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先后到福建、江西考察,到洛阳、三门峡等地调研,并邀请省高院和郑州大学等单位有关专家参与座谈,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5月22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之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环资委承担初审工作。6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南昌带队,先后赴安阳、平顶山等市实地调研并征求意见。7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组织省自然资源厅以及有关立法专家赴许昌市进行立法调研,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逐条研究修改;同时邀请当地自然资源局、乡镇基层熟悉土地管理业务的同志参与到研究讨论的全过程。

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11月20日,法制委员会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常委会审议。11月30日,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王新民介绍,在立法过程中,确定了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国家战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等立法思路。


八章七十四条,多项规定有变化


王新民介绍,《实施办法》共八章七十四条,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看点1:明确各级政府应依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办法》着眼土地管理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专设国土空间规划一章,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第十至十三条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主体、编制程序、批准权限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刚性约束作用。

看点2:明确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关于耕地保护,我省是农业大省,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重大政治任务。《实施办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为我省耕地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坚持以补定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二是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有关禁止性规定,在第二十条明确了五项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三是从优化盘活土地资源的角度,鼓励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此外,还对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和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看点3:细化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先补偿后搬迁
关于土地征收,《实施办法》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压实申请征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任。

一是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程序。

二是保障被征收住宅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补偿标准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等进行明确,最大程度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争议和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看点4:明确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
关于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管理的质量和审批效率。

一是明确了节约集约的用地导向,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方用地控制标准。

二是明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根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采用信息共享、并联审批等方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三是对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乡村产业、公益事业等用地需求进行了规定,明确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统筹城乡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四是完善了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实施办法》的出台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实施。将《实施办法》全面、准确地付诸实施,真正发挥作用,我们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王新民说,土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最大合力。希望《实施办法》涉及的各有关部门严格对照法条,认真梳理各自的法定职责,特别是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希望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办法》实施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实施办法》实施取得更好的成效!”


终审:张海霞(发展改革委)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