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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城区征迁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18 11:29:3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对《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城区征迁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加快县城区征迁项目安置进程,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起草《淅川县城区征迁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反馈时间:2023年3月18日起至5月3日止。

人:刘建峰

联系电话:16637735600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8日

淅川县城区征迁项目房票安置

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快县城区征迁项目安置进程,缩短安置周期,拓宽安置渠道,进一步满足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

(二)《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商品住房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淅政〔2016〕14号)。

(三)《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淅政〔2017〕6号)。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征迁安置项目,具体包括龙城街道、商圣街道辖区,以及上集镇、金河镇、毛堂乡划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相应区域。

三、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房票安置是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有益补充,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自行在房票安置资源库确定的商品住房楼盘中选择和购买商品住房,并视同放弃原征收方案确定的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的货币量化。即被征收人在符合现行安置政策的条件下,经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征收办认定后,房屋货币量化额度以确认的应安置面积为基数,按照定向安置区域安置性商品房基准价进行核算。商品住房基准价由淅川县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房投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确定,报备县政府后在房屋征收项目应安置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布。中心城区征迁安置政策如有调整,遵循新的安置政策确定应安置面积;房屋货币量化方法仅限于房票安置使用,如有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票面金额构成。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房屋货币量化价值、其它附着物补偿资金、提前搬迁的奖励资金(已提前支付给被征收人的不再计入)、政策性补助资金、房票领取之前符合临时过渡费支付条件所支付的临时过渡费、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

(四)房票使用。县政府授权县房投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县城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房票发放、管理和结算等工作。房票安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使用,全程监管。

1、房票核算和发放。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房屋货币量化有关方法,逐项对照票面金额构成内容核算汇总,核算结果及相关安置信息经县房屋征收办、县房投公司共同审核后载于房票票面。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相关审核结果,在县房投公司统一领取房票,并发放给相关被征收人。

2、购房价格。即被征收人按照县房投公司与房票安置资源库入围企业商定的商品住房团购价购买相关商品住房,团购价应参照所在区域商品房评估价和网签市场价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让利,原则上让利不低于同一小区商品住房市场价的3%。

3、房票使用。被征收人在县房投公司提供的房票房源资源库中自主选择房源,选定楼盘和房号后,凭房票与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4、房款结算。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当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达到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但低于票面金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发放人申请领取票面余额货币。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低于票面金额的90%(不包含90%),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申请领取票面余额货币,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5、房票换发。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向房票发放人申请,可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发放日期签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补足差价。

6、房源筹措。县房投公司负责房票安置房源筹措,筹措的房源为现房。凡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商品住房开发资质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不动产证等“七证”齐全和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经县房投公司组织审核,并与县征收办会商后,确定入围企业名单,建立房票安置房资源库,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日)后予以发布。

房源筹措当根据本年度房屋征收安置项目数量需求,制定详细计划,报备县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建设的安置房,暂不纳入房票房源范围,若建设的安置房在满足项目安置需要后仍有节余,可做为储备房源为实现先安置后征收做好保障,也可根据后续房屋征收项目的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后有条件的纳入房票房源。

7、使用规则。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持有人、持有人配偶和依照法律所规定的顺序继承人。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后不再继续支付过渡费。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用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原征收方案中的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并停发临时过渡费,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政策性奖励。

四、奖励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房屋货币量化价值3%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自领取房票之日起再以货币形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三)契税缴纳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房票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龙城街道、商圣街道、上集镇、金河镇、毛堂乡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县住建、自然资源、财政、房产、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六、其他

(一)龙城街道、商圣街道、上集镇、金河镇、毛堂乡及县直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房票安置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由相应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县政府研究处置。

(三)本办法公布后,原已实施项目仍按原方案安置,不纳入房票安置范围。原己实施项目分期分批进行的,项目分期新登记被征收房屋纳入房票安置范围。新启动项目,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开始计,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开始之日计,全部纳入房票安置范围。南部水城项目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均纳入房票安置范围。

(四)渠首新城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愿意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有文件依据,若有变更则以最新变更文件为准。

(六)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

(七)本办法由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淅川县城区征迁项目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附件:

淅川县城区征迁项目房票安置

第一条为高质高效推动房票安置工作开展,根据《淅川县城区征迁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房票核发

第二条安置认定。依据相关安置政策,被征收人房屋经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征收办认定后确认应安置面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并根据协议确认房票文本。

第三条货币量化。被征收房屋货币量化价值=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定向安置区域安置性商品房基准价(商品房采购价减去应安置面积所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单价)。该方法仅限于房票安置使用。被征收项目安置区域本着就近就地原则,由县政府确定。商品住房基准价、定向安置区域安置性商品房采购价、土地出让金单价,均由淅川县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房投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和属地政府(办事处),报备县政府后在房屋征收项目应安置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四条房票制式。房票制式应包括所属征收项目名称、征收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房票购房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房票发放。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向征收人申请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第二章 房票使用

第六条 房票选房。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县房投公司提供的房票房源资源库中自主选择房源,选定楼盘和房号。

第七条 房票购房。被征收人选房确定后,凭房票与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购房时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签注购房人、房屋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根据所购买房屋的面积,按公布的团购价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并经双方签名确认。

第八条 房款结算。被征收人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被征收人所选房屋价款与房票标明房款等值的部分由房投公司与开发企业结算;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当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达到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但低于票面金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发放人申请领取票面余额货币。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低于票面金额的90%(不包含90%),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申请领取票面余额货币,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政策。

第九条 证照办理。被征收人完成购房款、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办证费用、税金等相关费用缴纳后,开发企业统一办理房产证等证照交付被征收人。

第十条奖励政策。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房屋货币量化价值3%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同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自领取房票之日起再以货币形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第三章 结算及产权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开发企业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向房投公司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政府核拨。房投公司接到资金拨付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应收款账户并出具发票。

第十三条 网签备案。资金到账后,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契税缴纳。相关契税的缴纳,参照《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淅政〔2017〕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房源采购

第十五条房企申请。县城区范围内有开发商品住房楼盘的各房地产企业提出拟进入安置房采购房源申请,并提供相关证照要件、框架协议、约定团购价格、结算方式、楼盘表(原则上以一栋商品住宅楼为整体)等资料。

第十六条资质审核。县房投公司依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不动产证,以及税款缴纳票据等进行核查认定,确定入围企业。

第十七条价格确定。县房投公司依法依规与相关企业协商房票购房团购价,团购价格应在《商品住房采购(团购)框架协议》中予以体现。团购价应参照所在区域商品房评估价和网签市场价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让利,原则上让利不低于同一小区商品住房市场价的3%。

第十八条公示公告。将确定入围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商品住房采购价的构成、商品住房区位信息、商品住房团购价、商品住房的市场价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以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不低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商品住房采购(团购)框架协议》,建立房票房源资源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线范围内的征迁安置项目,具体包括龙城街道、商圣街道辖区,以及上集镇、金河镇、毛堂乡划入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部分区域。

第二十条使用规则。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持有人法定顺序继承人等。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

第二十一条问题处置。房票安置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由相应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县政府研究后处置。

第二十二条工作要求。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公布后,原有已实施项目没有安置到位的仍按原方案安置,不纳入房票安置范围,新启动的项目,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开始计,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开始之日计,纳入房票安置范围;原有己实施项目分期分批进行的,项目分期新登记被征收房屋纳入房票安置范围;南部水城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虽已发布,但项目较大、后续子项目较多,为统一安置政策,项目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均纳入房票安置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有文件依据,若有发生变更的则以最新变更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到期后若需继续使用,需向县政府请示,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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