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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1 11:38:15 浏览次数: 【字体: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2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南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综合评价和估量,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实施的行政活动。

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合法合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应评必评、预测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事项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事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评估。

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择优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地位,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客观中立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质量,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条  风险评估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就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地方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评估工作需要,邀请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与评估;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评估经费、工作场所等保障措施;

(四)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情况,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档案,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可以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讨论;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不可控的,在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如发现因风险导致重大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十五条  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重新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违反风险评估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事项有关工作的单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以及在履行风险评估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策草案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十八条  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将抄送其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或者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但依照本办法进行风险评估,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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