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告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坚持凭证采伐制度,严禁违法采伐林木。公益林、通道林严禁采伐,采伐其它区域林木必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事项进行采伐。
二、规范经营加工秩序,杜绝违法收购木材。凡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和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林木;不得擅自将非商品材以各种方式转换为商品材进行流通。
三、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制止违法运输木材。从林区运出木材(含本乡镇境内运输)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许可证。
四、禁止一切毁林行为,依法查处毁林案件。严禁乱砍滥伐,严禁在林区非法采石、采砂、采土、采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袋料香菇锯沫,违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五、加强林地使用管理,实行林地总量控制。进行勘查、开采矿产、修筑道路及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六、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林区内,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吸烟、烧荒等危险性行为。因不当用火行为造成相关损失的,依法赔偿;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规范林政程序。林业、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林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严查各类林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予以监督、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举报电话:69212978 69234119)。
九、本通告在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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