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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规范丹江水库网箱养鱼生产活动的通告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30 09:23: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丹江水库既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和渠首所在地,也是河南省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保护好水库水质尤为重要。近几年来,由于网箱养鱼快速无序发展,使水库部分水域不同程度出现水质不良现象,引起受水区各级领导和群众的高度关注。为确保一库清水送北京,让受水区人民用上放心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决定统一规范丹江水库网箱养殖生产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香花镇宋岗码头和曹寨岛至陶岔渠首闸门、马蹬镇石桥码头和八仙洞码头、仓房镇下寺码头和张营码头所在地水域一律禁止摆放各类网箱,现有网箱按每500亩水面设置1亩网箱的标准,分散转移到附近的库汊,否则,将由渔政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取缔。
   
二、所有网箱养鱼人员必须按照无公害、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生产,并记录生产日志;不得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苗种,不得使用未经质量认证的饲料、鱼药,不得过多过滥向水里投放饲料、鱼药,各种废弃物必须积存放入岸上的废物存入池或掩埋坑深埋;自觉接受水产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质量抽样检查。对不按要求生产的,渔政部门要停止其在水库的生产活动,并依法征收水面占用费和水污染防治费。
   
三、马蹬、香花、仓房、盛湾等乡镇人民政府要扎实做好本辖区网箱养鱼规范工作,并在各网箱养鱼集中区修建废弃物收集存入池和掩埋坑。
   
四、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搞好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教育养鱼人员科学放种、科学喂料、科学用药;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投入品的监督检查,严防不符合要求规定的苗种、鱼药、饲料进入丹江水库,危害水体。水产技术推广、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或辞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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