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丹江口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丹江口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全国生态示范县”建设步伐,让受水区人民用上“放心水”,消费者吃上“放心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丹江口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实行春季禁渔制度。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丹江水库全部水面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作业和垂钓。
二、严格规范各种捕捞行为。捕捞期一切捕捞活动必须获得渔业主管部门许可,禁止使用抬网、迷魂阵、虾阵及对幼小鱼体有较强残杀作用的工具和生产方式进行捕捞作业。未经银鱼承包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鱼的捕捞。银鱼承包商在捕捞银鱼时不得破坏其它鱼类资源。
三、水产养殖人员必须按照指定的水域和“生态、健康、无公害、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网箱养鱼、库汊养鱼。生产中不得投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鱼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鱼药和未经质量检验部门认定的饵料、饲料。
四、沿库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丹江口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健全组织,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全面加强对本辖区渔业生产人员和水面、市场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渔政部门严查各种违规活动和禁用渔具。
五、所有在水库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凡违反者,由渔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政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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