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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丹江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30 09:29: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丹江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源头和我县渔业生产区。加强丹江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于建设全国生态示范县、推进我县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丹江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实行春季禁渔制度。每年41日至630日为禁渔期,丹江水库全部水面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作业和垂钓。
  二、严格规范各种捕捞行为。捕捞期一切捕捞活动必须获得渔业主管部门许可,禁止使用抬网、迷魂阵、虾阵及对幼小鱼体有较强残杀作用的工具和生产方式进行捕捞作业。
  三、加强银鱼捕捞管理。银鱼资源是县政府引进、外商投资发展的鱼类新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外商许可,不得从事银鱼的捕捞。
  四、水产养殖人员必须按照生态、健康、无公害、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得投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鱼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鱼药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五、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沿库区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丹江口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协同渔政部门加强对水面、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所有在水库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凡违反者,由渔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渔业管理部门要部门高度负责,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查各种违规活动和禁用渔具。渔政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0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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