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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01 14:49: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20〕 1

 

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4

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定,现对我县禁养区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0、《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2、《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3、《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6〕23号)

14、《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5〕43号)

15、《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6、《河南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7、《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调办〔2018〕56号)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淅川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

1、淅川县城市建成区。

2、荆紫关镇规划区、寺湾镇规划区、西簧乡规划区、毛堂乡规划区、上集镇规划区、金河镇规划区、老城镇规划区、大石桥乡规划区、滔河乡规划区、盛湾镇规划区、仓房镇规划区、厚坡镇规划区、九重镇规划区、香花镇规划区、马蹬镇规划区。

(三)规划的各类工业

1、县城工业园区。

2、香九厚工业园区。

(四)自然保护区

1、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恐龙蛋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五)风景名胜区

)淅川境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保护区。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三、管理要求

禁养区内所有已拆迁、停养的规模养殖场不得复建和复养,严禁新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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