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对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底前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印发商圣街道财富天下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淅政〔2020〕2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淅政办〔2020〕21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淅川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2、淅川县人民政府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2022年1月14日
附件1:
淅川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印发商圣街道财富天下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淅政〔2020〕2号 |
2 | 《关于印发淅川县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淅政〔2020〕6号 |
3 | 《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 淅政〔2020〕7号 |
4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暂行办法》 | 淅政〔2020〕12号 |
5 | 《关于印发淅川县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淅政办〔2020〕10号 |
6 |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的补充意见》 | 淅政办〔2020〕12号 |
7 | 《关于进一步加快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 淅政办〔2020〕16号 |
8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工作的意见》 | 淅政办〔2020〕23号 |
9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淅川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淅政办〔2020〕28号 |
10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淅川县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淅政〔2020〕31号 |
11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淅川县集中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淅政办〔2020〕34号 |
12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淅川县整治违规使用丹江口水库消落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淅政办〔2020〕36号 |
13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淅政办〔2020〕41号 |
14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 淅政办〔2021〕5号 |
15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淅政办〔2021〕14号 |
16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淅政办〔2021〕23号 |
17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淅政办〔2021〕25号 |
18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推进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淅政办〔2021〕15号 |
19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淅政办〔2021〕21号 |
20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淅政办〔2021〕33号 |
21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征缴工作的通知》 | 淅政办〔2021〕36号 |
22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处置产业集聚区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淅政办〔2021〕39号 |
23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工作的通知》 | 淅政办〔2021〕41号 |
24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淅政办〔2021〕45号 |
25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 淅政办〔2021〕46号 |
26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持续深化四水同治统筹推进五水综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淅政办〔2021〕50号 |
附件2:
淅川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 淅政办〔2020〕21号 |
2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征缴工作的通知》 | 淅政办〔202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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