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淅川县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行为,现将各领域行政调解所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如下:
序号 | 职能部门 | 行政调解事项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施行日期 |
1 | 县发改委 | 价格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 (三)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 | 司法文件 | 2020.1.6 |
(四)明确调解范围。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以下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范围: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3.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4.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5.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 ||||||
(五)畅通调解渠道。发生价格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调解:1.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调解;2.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3.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
2 | 县教体局 |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部门规章 | 2010.12.13 |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 ||||||
3 | 县民政局 | 离婚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法律 | 2021.1.1 |
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款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法律 | 2018.12.29 | ||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第四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 部门规章 | 2014.12.1 | ||
4 | 县财政局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部门规章 | 2019.3.29 |
5 | 县司法局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纠纷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执业活动投诉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引导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 | 部门规章 | 2022.1.1 |
6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集体合同签订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 法律 | 2018.12.29 |
集体协商争议 | 《集体合同规定》 |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 部门规章 | 2004.5.1 |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法律 | 2008.5.1 | ||
7 | 县水利局 | 水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2016.7.2 |
8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旅游者权益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九十二条 第二项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法律 | 2018.10.26 |
旅游纠纷处理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部门规章 | 2010.7.1 | ||
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竣工结算纠纷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第三项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部门规章 | 2014.2.1 |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治理纠纷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部门规章 | 2004.7.20 | ||
10 | 县卫健委 |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申请行政调解;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行政法规 | 2018.10.1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
医疗事故中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行政法规 | 2002.9.1 | ||
11 | 县公安局 | 治安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2013.1.1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 部门规章 | 2020.8.6 | |||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 ||||||
1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纠纷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 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 部门规章 | 2022.11.1 |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 ||||||
专利权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2021.6.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 行政法规 | 2010.2.1 | |||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 ||||||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 ||||||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 ||||||
(五)其他专利纠纷。 | ||||||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 部门规章 | 2015.7.1 | |||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
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六十条 第三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2019.11.1 | ||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纠纷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 部门规章 | 1998.12.3 | ||
农业机械三包纠纷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四十条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 部门规章 | 2010.6.1 |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部门规章 | 2019.4.25 | |||
计量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行政法规 | 2022.5.1 | ||
侵犯企业名称纠纷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 行政法规 | 2021.3.1 | ||
13 | 市生态环境局淅川分局 | 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2018.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六条 第三款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2019.1.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法律 | 2022.6.5 | |||
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 ||||||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 ||||||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4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 部门规章 | 2016.9.2 |
车辆维修质量纠纷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 部门规章 | 2021.8.11 |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 部门规章 | 1998.9.1 | |||
15 | 县林业局 | 林权争议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部门规章 | 1996.10.14 |
16 | 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损失补偿费争议 | 《土地复垦条例》 | 第19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 部门规章 | 2010.11.30 |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立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备注:
1.本清单虽未列明,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负有调解相关民事纠纷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解职责。2.若各调解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失效则不再适用,若就行政调解职责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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